汨罗市人民政府
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通告
汨政告〔2011〕9号
为进一步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,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不动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》、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加强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征收对象。凡户籍在我市或居住在我市,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、非法收养子女,未缴纳或未按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(以下简称“当事人”),必须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二、征收要求。当事人必须及时主动到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或乡(镇)场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。对主动、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,依法从轻处理;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,一律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,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;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干扰、阻碍社会抚养费清理征收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征收程序及标准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《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<湖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务回避暂行办法>、<收取(退还)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>、<再生育证审批、延期程序>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通知》(湘人口发〔2008〕8号)规定执行。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完成后,汨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。
四、举报。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违法生育对象,特别是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及公职人员,受理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
举报地址:汨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
举报电话:0730—5110680
举报邮箱:mljswzsj2011@126.com
特此通告。
二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
责编:pengyo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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